在开发过程中,若房地产开发商在与
购房者签署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再次擅自将该房产售予第三方;或者未经买方同意即变更房屋结构的设计方案;亦或是无缘由地拖延交付物业的时间,违背了双方此前在合同中达成的约定期限;甚至是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业主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实质性的困扰;以及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
产权过户手续等等情况发生时,均可视为开发商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
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