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商品房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产,并经过特定期限的催告之后,依然未能在合理之期内完成交付,则
买房者有权要求取消合同,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开发商晚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房子或者买房者
拖欠购房款,经过催告后,双方在三个月内均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
解除合同的权利方有权提出解约申请,这是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益,除非合同双方已有额外的约定。在法律性
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或合同双方并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方在收到对方的催告后,享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如果对方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方自知悉或应当知悉解除原因之日起,有一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如
逾期不采取任何行动,解除合同的权利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