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人
民法院运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于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则须经该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如仍需延期,必须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因此,从案件立案至审判终结的标准时长为六个月,通常情况下,自立案当日起,法庭会在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并给予其三十天的答辩期。据此推算,最早可能在立案一个月之后进行首次开庭,须注意的是,当前由于法院案件众多,如果一个月左右的
开庭时间已经排满,那么开庭日期就会相应地向后推迟。然而,最迟应在审限截止之前的六个月内完成开庭。因此,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后至六个月前开庭均属正常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立案到结案正常六个月审结,从立案之日起一般七日向被告送到相关文书,并且一般程序的话被告有三十天的答辩期。所以最早也会在立案后一个月开庭,因现在法院案件较多如一个月左右案件开庭时间已排满就要向后顺延,但最晚审限结束前到六个月内开。所以从立案起一个月后六个月前开庭都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