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
买房产所签署的
购房合同中所支付的
定金能否退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区分判断:
首先,若在提出
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关于房屋的认购书便属于无效的法律档,相应地,交付的定金也应当予以无偿的退还;
其次,若是买方未能依照认购书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开发商就合同细节进行商谈并签署合约,这被视为买方的违约行为,定金则无需归还;
最后,若开发商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无法正式签署购房合同,这被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需向买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此外,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了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在买方按约履行义务之后,定金可以作为
购房款项的一部分或者由卖方收回;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适用“定金不予退还”或者“双倍返还”的原则;若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中的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
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未能成功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将全部定金原封不动地退还给买方。
最后,若在正式
签署合同时,有一方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条件,例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进行了修改,从而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署,这种情况被视为违约行为,若为
买方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若为
卖方违约,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