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若
卖方违约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购买合同,则需按规定向买方双倍返还所缴纳的
定金。所谓“定金”,即是指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
债务得以正常履行而约定的,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
担保。因此,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其应当按照约定义务,向买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款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