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房地产纠纷诉讼之审判,若以普通程序审理,自
立案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
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至六个月;如需再度延长,则需上报请求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能不能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