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
逾期交付房屋的期限通常以合同中预先规定的交付日期为准进行计算。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准时向
购房者交付房屋,经过
书面形式发出的催告后,开发商仍然在三个月内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能够如期履行其义务,则购房者无权选择
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部分进行
赔偿,以此弥补自己可能遭受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