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当我们向房地产开发商交纳了
购房定金之后,往往无法再予以退还。然而,在法律所允许的特殊情形之下,我们依然有权利要求返还我们支付的
定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对方支
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遵守约定履行相应的
债务义务,那就丧失了索回定金的权力;而收取定金的一方,假如也没有能够履行约定的债务,他们需要按照双倍的金额返还
当事人之前支付的定金。倘若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最终未能成功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他们应该按照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买方自身的原因选择放弃购
买房屋,或者卖方存在违约行为,那么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就失去了索回定金的权力,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则必须按照双倍的金额返还定金。若因无法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双方都未能成功订立合同,那么卖方就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买方。如果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共识,并签署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此时定金将会被视为
购房款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