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产纠纷的
诉讼事宜,应向位于房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以下几种类型的诉讼事务,将由该条款明确指定的特定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及裁判:
首先,若
纠纷起于不动产性质的
财产权益,则此类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
其次,若是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纠纷,则诉讼应提交至港口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处理;此外,若争议源于
继承遗产事项,则此类诉讼应向被
继承人去世时的居住地或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形式的
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
递交书面的
起诉状,同时还需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记录,并将相关内容载入笔录,同时告知被告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