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售房者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房,且经过买方书面催促后超过了合理的三个月期限仍然无法实现交房,则买方有权决定是否选择
退房。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售房者
逾期交付房屋或者
购房者
逾期支付购房款项,经书面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义务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就此事项做出特别约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