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购房者有意退出购房交易,应当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表达其
退房意向。倘若退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身原因引发,则该公司有义务承担退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
经济损失;
(2)在收到购房者的退房请求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
退款手续。同时应当解除与购房者之间的
购房协议;
(3)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处理购房者的退房请求,超过十五日后需支付
违约金。假如购房者提出退房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完成任何一项退款手续,则需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