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依法作出有关财产的终局性判决之后,通常应在案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着手进行
执行程序;至于涉及到的非
诉讼执行案件,则通常应在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完成执行工作,但在此过程中的任何中止执行的期间均应予适当扣除。若存在必须延期执行的特殊情况,那么申请人务必向该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予以延长
执行期限,同时,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亦须于执行期限的截止日期前五天前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
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