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预售合同时,是否能够选择
退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屋主决定取消购买意愿,其原因可能包括房屋由于
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无法顺利交付使用;
其次,在房屋成功交付之后,经过专业部门检测,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并不符合相关标准;再次,
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家生活受到极大困扰;
最后,当
购房者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合约之后,开发商私自将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或未经许可将其作为
抵押物提供给第三人时,购房者均有权提出退房申请。也就是说,只要购房者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卖方存在
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便可据此要求退回已支付款项,并且在此种情况下,
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主观意愿而决定放弃购买,那么通常情况下,退房难度较大。因为合同已经正式签署,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选择退房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