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提
起诉讼之前,开发商仍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该份房屋认购书便不具备
法律效力,因此所支付的
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2.若
购房者
逾期前往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正式的
购房合同,即构成买方的违约行为,故其所缴纳的定金应被拒绝返还;反之,若卖方在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无法按期完成正式签约手续,则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3.若买卖双方均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签署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则在买方按约履行义务之后,定金可以充当部分购房款项或由卖方收回;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适用“定金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原则;
4.若买卖双方均未违反上述第一条中的任何条款,但由于在预售(销售)契约以及
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上无法达成共识,最终未能成功签署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当全额返还买方所缴纳的定金;
5.若在正式签署购房合同时,有一方擅自更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各项条件,例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从而导致签约失败,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若为
买方违约,则其所缴纳的定金将被拒绝返还;若为
卖方违约,则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