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
合同争议的仲裁地所在问题,首要考虑的是在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是否设定了仲裁条款。倘若确实存在相关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的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同时,我们必须明确,若
当事人选用仲裁这种方式来解决争端,这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均持自愿态度的基础之上。仲裁案件的受理,也必须以双方自愿签署的仲裁协议作为前提条件。当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时,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放弃了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此外,无论由哪个
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仲裁裁决,都具有终局性的
法律效力,并不存在上诉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
级别管辖和地域
管辖。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
纠纷再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