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案件处理时,须在三个月之内完成终局裁决。
2.而对于采用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来说,则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裁决并作出判决。如遇特殊情况,案件复杂程度较高者,
当事人有权请求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审理期限六个月;若在延长期限内仍未能完成审判工作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但需注意,两次延长总和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
延期审理期间必须予以审结。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