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支付了
定金,且严格遵循约定的条款行事者,方可取回所
付定金。若支付定金的一方依约
履行义务,则其所交付的定金可予以结算为购房款,或者退还给支付方;若因为不可
归责于任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则定金可以被返还;然而若是由于接收定金的一方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该方将承担双倍的责任,并需退还支付方所交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