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定金的退还问题,这是存在一定条件限制的。如若因订约方(即支
付定金者)的缘故无法达成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其并没有权利去请求返还定金;反之,如果是因接受定金之人(即卖家)的原因而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按照规定向订约方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非
当事人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成功订立,在此种情形下,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