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且在业主催告后的连续三个月内仍然未能有效执行,则业主有权选择取消
购房合同并
退房。在此情况下,业主可向相关方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的合同实际
履行期限,请求其竭尽全力尽快实现该项
合同义务。倘若催告期已超过三个月,那么作为业主,您将有权利行使
法定解除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同时对因此产生的相应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