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延期交房的
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自交房
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60日内应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若
逾期超过60日,则
购房人享有单方面撤销
购房合同的权利,且有权主张更高额的违约金。举例来说,如果交房日期设定为2014年10月1日,那么相应的违约金支付截止日期就应该是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另外,除了
不可抗力(即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之外的所有原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均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如逾期未达60日,开发商每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而若逾期超过60日,业主则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须在收到解约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同时还需额外支付已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此外,业主亦可选择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每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