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
发生纠纷乃司空见惯之事,众多
购房者在面临此类困境之时,往往不知如何寻求恰当途径以解燃眉之急。本文将针对此一问题,详尽阐述适用于处理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相关部门及其权限范围。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
管辖权问题,当涉及
民事诉讼时,通常情况下应由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然而,若
纠纷源于
合同条款的争议,则应归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
管辖范畴。因此,明确纠纷性质并选择相应的管辖部门至关重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享有初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如遇特殊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公民之间的普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遵循“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原则;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总的来说,若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然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言,其管辖规则不应适用一般性的管辖规定,而是应当适用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