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之下,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
房屋交付,则应视为构成违约。然而,若该
逾期交货的现象系由于开发商本身之外的其他因素所引发,则这种情况通常并不被视作违约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指出:“当一方向另一方呈现出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之状况时,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是向受害方进行
赔偿等行为”。此外,该法第五百七十八条亦有具体阐述:“当一方明确宣示或通过其行为表现出将不再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