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行为中,已支付的
定金从原则上来讲是不
可撤销的。这是因为我们通常将“定金”定义为买卖双方为了保障
债务合约的顺利执行,而协商确定由卖方预先支付给买方一定额度的资金以作为
担保。这种担保性质为定金设定了不可撤销的基本原则。然而,若双方未能达成合同或由于卖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执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
双倍赔偿定金。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当卖方履行了债务时,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被收回。对于支
付定金的一方,若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反之,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若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