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用水过程中,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由此产生的
违约金将按照
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五收取。而关于算取用电违约金的具体方法如下:
(1)针对居民用户,待支付款项每日以其总欠费额度的千分之一计算;
(2)至于其它类型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和商业门店等,
①若当日欠费达到当年度应缴实际费用的比例,则每日以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进行计算;
②若欠费跨越了两个或以上的会计年度,则每日以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进行计算。对于所有类型的用电客户而言,所产生的违约金将逐日累计计算,且当总额低于人民币1元时,将按照1元的标准收取。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
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时间里停止供水。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
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
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