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
买房屋缴纳
定金的
退款事宜,其主要的处理方法如下所述:
(1)若在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合同的一方能够主动表示愿意取消该份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交纳的定金便可全额退还给
当事人;
(2)如果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并且退还定金这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这份合同继续实施的可能性以及商业利益,此时,作为悲伤的一方,也就是
购房人则并没有权利要求返还所交纳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