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在尚未完成建设工作之前,即先行将在建房屋出售后,由
购房者支
付定金或总房价的一种交易方式。在此过程中,开发商须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根据规定,开发商应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协议的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开发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上述手续,但需提供书面
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