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延期交付房产之情况时,您可尝试采取如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积极与开发企业展开协商沟通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其次,您也有权向所在地区的
消费者保护机构提出
申诉,寻求公正的裁决和帮助;再者,将相关事宜上报给房屋管理部门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倘若以上法律救济手段未能奏效,诉诸法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亦为正当途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