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之后,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将已收受的
购房款项如数退还给购房人,而购房人亦应对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进行交还。如此一来,双方在该合同项下的所有
权利和义务均告终结,该合同也随之失去效力。此外,对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事项,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而对于已经完成的部分,则需要恢复到原有状态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