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至排期开庭的时间通常不得少于三十日,亦不应多于三个月;然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到排期开庭的时间则通常不得少于三十日,但也不宜超过六个月。若出现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经过合议庭的同意并得到院长的批准,此时最长允许延长六个月;如确有必要继续延长的,则须上报上级人
民法院审批。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