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认购
定金是不能被退回的,然而,以下几种情形却是例外:
1、倘若开发商在与
购房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所规定期限之内,把已被购房者所预定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造成了购房者没能成功签约的局面,那么,开发商应当以双倍金额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有关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合法手续,或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缘故使得双方无法正式
签署合同或造成
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有责任归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并且
赔偿购房者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
3、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
4、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导致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开发商也需要归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然而,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
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但购房者却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就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