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过程中已经交付的
定金是否能够退还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然而,要想成功索回所
付定金,购房者需要严格遵循相关
法规所设定的各项必备前提条件。
首先,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与开发商顺利订立预定房屋
销售合同,那么他们将没有权利请求对方予以退还定金。
其次,针对开发商这一方而言,倘若在追求更高经济收益的过程中擅自与第三方建立预售
合同关系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故意隐瞒
商品房已被查封、
抵押等重要事实,那么开发商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双倍金额标准来偿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对于那些非因开发商及购房者任何一方的过失或过错而引发的事件,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最终未能顺利订立,此时开发商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悉数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