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方未能如期交付所
购房产,经过买方以合法方式进行及时有效催促之后,仍然滞留于合理期限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或改善,则此时
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通过
司法程序来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这份合同。然而,如果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之时已经就该事项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那么这种情况下申请
解除合同的权利便不适用于上述规定。在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产是其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果开发商未能信守这一承诺,出现了
延期交房的
违约行为,并且在经过购房者以合法方式进行催促之后,仍然滞留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或改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回所购买的房产,并通过
司法途径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