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若满足下列诸项条件,则可考虑退还
订金:
首先,在双方均按照合约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
定金应当视为价款的一部分进行抵扣,或直接予以退还;
其次,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使得原计划签订的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或者就相关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的内容存在分歧而导致最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无任一方需为此承担责任的情形,此时,定金亦可被退还;
最后,若卖方单方面
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