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的
诉讼事宜,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而且这一点不能通过任何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更改或调整。在全球范围内,将不动产诉讼的
管辖权赋予该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已经成为普遍适用的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而对于涉及到房屋相关事务的
纠纷案件来说,其首要的法律程序就是向位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