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除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交付所引发的
违约责任,交房日期一旦超越了双方预定的时间限制,便可视为已经构成
违约行为,自该日起开始计算
违约金。若经过合理催促,但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如期
履行合同义务,则房屋购买方享有提出解约请求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如果未曾进行过有效的催告程序,房屋出售方只能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保障自身权益,否则将失去法定解除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