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领取
结婚证书而引发的财产
纠纷问题,我们的
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在
同居之后,任何一方所获得的收入或者财产,原则上都应当归属属于该方
当事人个人所有。然而,如果另一方对争取到的这部分财产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应当被视为双方的
共同财产,并可以根据他们在获取财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贡献程度,来确定各自所占有的比例。
其次,在同居生活结束后,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将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是按照份额分配得到的,则可以确认为按份共有。
最后,在
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
分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或者财产,都应当归属属于各自的当事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