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
商品房过程中,若遭遇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业主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开发商发送《催告通知书》,明确表达希望开发商能尽早交付房屋并支付因超过约定交付时间而产生的相应损失
赔偿费用的诉求;若经过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交付房屋,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在满三个月后,业主有权依法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请求开发商全额退回之前已经支付的房款本金以及按照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相应利息,并承担由此引发的
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