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地产购买交易事宜,若需采取
退房措施,必须满足特定的退房条件方可生效。本文旨在对若干常见情况下如何执行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解读。首要之事,即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严格履行交房义务,蔓延至超出三个月仍然未达预期,购买者在此情况下便具有向开发商申请退房的合法权益,同时亦可依循
合同条款之约束,取得双重
订金赔偿或缴纳相应的房款利息作为补偿。其次,若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致使购买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顺利获得房屋的
产权证书,购买者同样有权利要求进行退房。最后,开发商在参与房产销售活动之前,务必确保自身已备齐所有相关证件,这乃是开展销售业务的基本前提条件。若开发商未能提交完备的证件资料,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而导致与购买者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失去效力。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