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验收新
购房产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
主体结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并且经过严格核查核实为事实情况,
消费者可依法选择撤销交易并返还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法令规定,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无法交付给消费者使用,或者房子已经交付,但是通过对
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严格检验后确认其仍然不符合合格标准,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
终止合同并提出相应的
赔偿要求。同时,该
法规的第十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使用,购买者同样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