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房产预售合同时,务必留意以下事项:
首先,合同本身必须是合法且有效的
商品房预售协议;
其次,协议所规定的标的物,也就是需要采购的房产,必须是处于建设过程中但尚未完全竣工的
商品房屋;第三,在
签署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银行的明确同意;第四,在完成签署之后,还应及时通知开发商;
最后,预订购买人和后续购买者之间需签订
转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