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不得擅自径直启动
诉讼程序以实现
退房目的;此举需经过若干次合理的书面催告之后方可合法展开。若开发商违反了交付期限规定且拒绝履行退房义务,在收集并保留相关
证据(如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时限内仍未见房屋如约交付之时,
购房者可依法向法院
递交诉状,请求法庭裁定解除双方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定开发商需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根据
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及
赔偿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