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审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通常情况下,对于初次审判裁决的案件,法院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审理。然而,若在首次开庭之后,发现仍存在相关
证据需进行搜集调集、或是需重新进行
司法鉴定或者现场勘查等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缓审理时间。另外,如遇特定的法律事件,法院亦有权决定暂停案件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过一次
开庭审理,便能够完成整个审判过程。然而,在庭审结束后,如果发现仍有必要补充新的证据,那么也可能会出现第二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审理,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辩论和质证。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