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约莫三个月的漫长等待之后,
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终于成功地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契约。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向买方交付房屋,此种情况已构成
逾期行为,并且严重违背了双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为了避免因
延期交房而可能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剧,购房者不得不寄希望于行使
退房权利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逾期行为的处理其实具有一定程度的时限约束。当开发商经过多次催促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工作,那么购房者便有权选择退房。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通过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的方式,明确告知对方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若在催告函发出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如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将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