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时所支付的
定金通常情况下是难以退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收款方提供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依照其承诺履行
债务或者其履行的债务存在不合规之处,以至于导致无法达到合同设定的预期目标,则该方向收款方请求归还定金的权利将被剥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例如由于无法预见和避免的自然灾害或者出卖方的因素干扰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执行,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则必须按照规定退还相关款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