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房产的严峻状况时,
购房者有必要采取以下严谨且高效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首先,购房者应当以正式文书形式,向开发企业发出清晰无误的书面催告,以此确定双方就合同中涉及的最终履行期限的确切议定,并且进一步督促开发企业尽快落实相关的
合同义务,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若经过书面催告后,开发企业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对问题给予妥善解决,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
违约金、
赔偿金等方式,以补偿可能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