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提供收据的情况下,
定金亦可成立。若定金并无相应收据,然而已经实际交付,那么此时的
定金合同同样具备
法律效力。在此类情形中,定金为
当事人双方为确保
债务得以切实履行而设定的一种
担保措施,具体表现形式为,由其中一方事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
保证。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最大不应超过
主合同标的的20%,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定金合同自实际交
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