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
签合同能否退还的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首先,若在提
起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取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该份
购房意向书便被认定为无效,所支付的
定金亦须予以退还;
其次,若买方未按照购房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和地点前往签署合约,即构成
买方违约,其支付的定金将无法收回;反之,若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的房产出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未能顺利完成正式签约,则属于
卖方违约,此时应双倍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再者,若买卖双方均在规定期限内正式签署了合同,则在买方按约
履行义务之后,定金可以折抵相应的购房款项或予以收回;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则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原则;
最后,若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难以达成共识,进而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卖方应当全额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此外,若在正式签约时,有一方对购房意向书中已经确认的条件,例如房价、房号、面积等进行了修改,从而导致签约未能实现,这种情况也被视为违约。若买方违约,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收回;若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