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
赔偿事宜,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标准:即针对每一天的
逾期情形,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房屋交易总价值的千分之五作为相应的
违约金。若
当事人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并以此为由提出减免要求,则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基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当事人主张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要求予以提高,则应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