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购买交易中,已经缴纳的
定金通常情况下是可退还的。然而,
消费者若欲取回已交付的定金,必须以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特定条件作为前提条件。具体而言:1)倘若因消费者本身原因造成未能签署预售合同的局面,那么消费者并没有权力请求返还定金。2)就卖方而言,若由于追求更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而与他人达成预售合同的缔结,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消费者签订了预售合同,或是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在其支
付定金之前,该
商品房已经存在查封、
抵押等实际状况,则卖家应对购买者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3)除却买卖双方无法分担责任的特殊情况外,如双方对于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