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房屋所有权争议的案件,通常被认定为民事性质的
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新华土巴第四十八条,此类案件所采用的审判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简易审理与普通审理。其中,简易审理的时限规定为自
立案日起的三个月;而对于普通审理而言,其审理周期则为自立案日起的六个月,但这并不包含鉴定、公告等可能出现的额外时间。若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那么
二审的
审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另外,如果案件需要
发回重审,那么
一审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而二审的审理期限仍保持不变,依然为三个月。关于
房产纠纷的处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来解决
纠纷,那么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
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最多可延长至六个月;若仍需延长,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
简易程序,有权作出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